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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最新通告!

2022-07-28 11:53:39    廊房网     本地要闻 公告公示      来源: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最新消息!《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措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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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扛起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打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组合拳,落实落细各项举措,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全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力度保市场主体就业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符合上述裁员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含)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5%,调整期限至2022年9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的基础上,对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持续实施助企纾困政策。全面落实《廊坊开发区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方面,全力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二、多措并举稳重点群体就业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下同);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力度,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增设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单位,按规定给予2年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做实做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开展分类指导和跟踪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区内农村劳动力本地就业“131”计划,为有需要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鼓励企业招用区内失地农村劳动力,对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就业补贴;招用女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或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招用女35周岁以下、男40周岁以下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2000元就业补贴,期限3年。

(六)妥善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落实《廊坊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区内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建立就业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遵循“因事设岗、设置合理、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原则,开发劳动保障管理员、社区服务协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门卫、卫生保洁、食堂帮厨等公益性岗位,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1/3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人员救助渠道,加强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生活保障联动,开展常态化就业帮扶,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714元/月,不满1年的685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激发创业活力带就业

(八)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用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小微企业,以及科技型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150个基点,其中,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减150个基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和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九)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强化对初创实体支持,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对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2/ 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强化职业培训助就业

(十一)实施高质量职业培训。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重点群体专项职业培训计划,持续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校企合作模式,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参训人员与职业培训适配度,扩大培训受益面,提高培训便利性。

(十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聚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新能源、生命科学、休闲文旅”、“现代服务”的“1+4+1”产业发展需求,持续培养“高精尖缺”技能人才,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技能公关、技艺传承等活动,对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十三)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参保职工300人(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月均参保人数)以下的“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聚焦优化服务促就业

(十四)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各村(居)委会、农村社区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位一体”联动机制,对辖区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择业情况、培训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征集发布机制,多渠道采集归拢就业岗位,多形式推送岗位信息。广泛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提升人岗供需匹配效率。持续优化就失业登记、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受理等办理流程,提升“线上办理”服务能力,推动政策快速直达市场主体和重点群体,实现补贴早兑现、快兑现、主动兑现、精准兑现。

(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扎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纠纷处置效率。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持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招工用工,坚决打击就业歧视、非法职业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根治欠薪工作成效,全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十六)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完善常态化就业失业统计监测机制,全面开展失业动态监测、重点企业24小时用工监测,提升数据质量和实效性。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变化、疫情等对就业影响,建立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联合处理机制,加强用人单位规模裁员和突发事件等隐患排查预警,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稳妥防范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

六、全面推进政策落实服务落地

(十七)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扛起稳就业保就业的重大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

(十八)广泛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稳就业政策措施,及时公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和申领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选树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人物,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努力营造崇尚劳动、积极就业的社会氛围。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全力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措施涉及的相关政策在后续工作中与上级文件相悖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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