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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6年9月,本案原告刘、沈、穆、韩等一行人,分别通过某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认购了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新民居小区,并分别向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每套5万元的电商费,在通过地产经纪公司享受了“5万抵7万”的优惠购房政策后,各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某新民居小区认购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2017年10月,房地产公司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土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8月小区所在县审批局出具意见对涉案商品房的预售作出认定。
后因房价下跌,2020年4月,刘、沈、穆、韩一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认购协议无效,诉请开发商退回购房款,诉请地产经纪公司退回电商费及利息。
律师说法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凤华分析,第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某新民居小区认购协议书或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了购房款,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经过行政审批取得了商品房的预售认证,销售的房屋被确认为商品房,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地产经纪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任何欺诈、胁迫行为,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第二,购房人要求返还电商费及相应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各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书的订立,合同订立后,各购房人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已实际订立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第三,各购房人对地产经纪公司收取电商费的性质及房屋优惠前与优惠后的价格是明知的,并在购房时实际享受了5万抵7万的房款抵扣优惠。地产经纪公司的义务仅限于促成各购房人与房地产公司实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至于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都不属于地产经纪公司的服务范围,地产经纪公司不存在过错,电商费不应返还。
最终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律师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地产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凤华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各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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